宋朝人如果在闹市“飙车”该当何罪?

不独现在的“官二代”、“富二代”喜欢飙车于闹市,古时的公子哥儿也有这种坏习惯——不过那时候飙的当然不是法拉利、兰博基尼跑车,而是四条腿的宝马。试想一下,众目睽睽之下,你策马奔腾,绝尘而过,多么拉风!

但是,纵马闹市,拉风是拉风,对公众安全却构成严重威胁。清院本《清明上河图》就画了一个快马撞人的场景:在河边的一条道路上,有两个人纵马驰骋,一名挑担的农民(也可能是小商贩)被撞翻在地,担子倾倒在路边,但骑马的两人并无停下来的意思,继续疾驰而去。这场“马祸”发生在行人稀疏的郊外,要是在热闹的街市上“飙马”,就不知要撞翻多少人了。

清院本《清明上河图》中的快马撞倒人场景
清院本《清明上河图》中的快马撞倒人场景

宋朝的交通肇事如何处罚?

清院本《清明上河图》虽出自清代宫廷画师手笔,却假托宋朝背景,宣称画的是宋朝市井风情。那么在宋朝,驰马伤人的行为会受到什么处罚呢?

针对交通肇事行为,宋朝政府已有专门的立法,叫做“走车马伤杀人”罪。《宋刑统》规定,“诸于城内街巷及人众中,无故走车马者,笞五十;以故杀伤人者,减斗杀伤一等;杀伤畜产者,偿所减价。若有公私要速而走者,不坐;以故杀伤人者,以过失论;其因惊骇不可禁止而杀伤人者,减过失二等。”

又议曰:“公私要速者,‘公’谓公事要速,及乘邮驿并奉敕使之辈;‘私’谓吉凶疾病之类,须求医药并急追人而走车马者,不坐;虽有公私要急而走车马,因有杀伤人者,并依过失收赎之法;其因惊骇力不能制而杀伤人者,减过失二等,听赎其铜,各入被伤杀家。”

宋政府的这一法条,需要解释一下。

唐宋时期行文中的“走”,不是“行走”之意,而是指“疾跑”。“走车马”即是策马疾驰或驾车疾行。

“无故”,指没有公私紧急事务,“公务”指急递公文、传送敕令、消防官兵救火等公共事务,需快马加鞭,不容逗留;“私务”指报丧、送病人治病、紧急追人等私人急事,也不可耽误。

“人众”,按唐宋法律的解释,“众谓三人以上”,有三个人以上即可称“众”。

也就是说,宋朝政府对市区交通实行“限速”制度,除非有公私紧急事情,任何人不得在城市街巷以及有三名行人以上的地方快速策马、驾车,否则,不管有没有撞伤行人,均视同“危险驾驶”,给予“笞五十”(屁股打五十小板)的刑罚。就如今天超速驾驶,不管是否造成事故,都要对驾驶员扣分。

宋代的仪制令。仪制令是宋政府立于各州县通衢要道的石碑,相当于现在的交通规则。
宋代的仪制令。仪制令是宋政府立于各州县通衢要道的石碑,相当于现在的交通规则。

如果因为“飙马”、“飙车”而撞伤路人呢?则比照“故意伤害罪”,“减一等”进行处罚。宋代刑法将故意伤害罪称为“斗杀伤”罪,根据伤势轻重给予不同量刑——以“见血为伤”,轻伤“杖八十”,导致耳鼻出血或吐血的,加二等;打掉人牙齿、毁坏人耳鼻、损伤人眼睛、折断人手指脚趾、打破人脑袋,烫伤人肌肤,为重伤,“徒一年”;打掉人两颗牙齿、折断人两只手指以上,及揪掉人头发,“徒一年半”;“殴人十指并折,不堪执物”,致人终身残疾,为严重伤害,“流三千里”;因斗殴致人死亡,处绞刑;使用凶器故意杀人,处斩刑。

宋朝法律对“无故走车马伤杀人”的处罚,将比照“斗杀伤”量刑,不过会相应地“减一等”,比如“斗杀伤”致人终身残疾,依法应“流三千里”,而“无故走车马”致人终身残疾,则“流二千五百里”。

如果有公私紧急事务要办,法律允许办事人不受“限速”制度的限制,可以在街巷快马加鞭。但是,如果因此致人受伤或死亡,则以“过失伤害罪”论处。宋朝法律对“过失伤害罪”的处罚较对“故意伤害罪”为轻,而且允许赎刑。赎金支付给被车马撞伤亡的人家,相当于支付经济赔偿后达成刑事和解。

如果有公私急事而在街巷“走车马”,由于马匹受惊、不可控制而致人伤亡,则按过失伤害罪“减二等”论处,也允许赎刑,赎金会少一些,但同样作为经济赔偿金支付给受害者家庭。

如果“走车马”并没有伤人,只是造成他人财产损失,则必须向受害者支付赔偿,赔偿标准按“减价”即财物因受损坏而发生价值减损的那部分计算,如果致使他人财物灭失则按市价全部赔偿。

可以看出,宋朝政府针对交通肇事行为的立法,是相当周密的。不过执行情况如何,还需要再加考察。那时候有条件养宝马、备豪车的,想来都不是寻常家庭,非富即贵;而敢于在闹市“无故走车马者”,恐怕也要以飞扬跋扈的“官二代”、“富二代”居多。这些人有钱有势,撞伤了他人,法官对他们能够秉公执法吗?这还真是一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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