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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确定党的中心地位

  推翻封建君主专制,建立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之后,是否就要让所有的国民都参与领导政治?回答自然是否定的,因为如果那样的话,只能造成政治混乱和破坏民主政治的后果。怎样才能避免这种后果而又能真正建成民主政治呢?

  孙中山认为,只有建立政党,并以政党为国家政治的中心势力,让政党代表大多数的国民掌握国家政治,以达到民主政治的目的。正如孙中山在《总理遗教》中所说:“民国之政治若普间于国民之可否?岂不是行极繁之手续?

  故欲而捷必赖政党。今与二三政党商量妥协,而国之政治即举。”

  至于政党的产生,孙中山认为是现代社会政治生活的需要。他从国家成立后的国家治理出发来阐释这一道理。他认为国家成立,“盖不外乎国民之合成心力”,“唯是国民合成心力之作用,非必能使国民人人皆直接发动之者。同此圆顶方趾,其知识能力不能一一相等论者众矣!是故有优秀特出者焉,有寻党一般者焉,而优秀特出者视寻常一般为常为少数。虽在共和立宪国,其直接发动其合成心力之作用,而实际左右其统治权力者,亦常在优秀特出之少数国民。在法律上,则由此少数优秀特出者组织为议会与政府,以代表全部之国民。在事实上,则由此少数优秀特出者集合为政党,以领导全部之国民。”正因为这种需要,国家必须由少数优秀特出的“国民”,组成政治核心力量――政党来治理国家。

  孙中山认为政党不但是“民主政治”赖以实施的手段,还是“代议政体”的基石,他说:“立法机关乃人民之代表”,而“欲有完全国家,必先有完全议院,必先有完全政党。”他甚至还认为,没有政党就无法实现真正的民权主义,就不能维持国家,不能为人民谋幸福。而确立了政党的中心地位后,就能使人民对政治产生兴味,积极参与,并能由政党监督或左右政府,以使政治不溢乎正规。

  在确定政党为国家政治生活中心势力的同时,孙中山还进一步规划了“政党政治”的实施方案。他认为在共和政体之中,政党应拥有自己的特点和优点――政争。他说:“政争为绝好之事也。须知政争也,非争势力乃争公道。”

  正是从这个意义出发,政党之争能够更好地完善民主政治,更好地促进国家的发展。因为一个政党组阁后,执行其政党制定的政策,如果不很得力的话,不很完美的话,就将遭到有“政争”的其他政党的反对。也正是从这个意义而言,孙中山认为“国家必有政党,政治始得进步。”

  在如何处理政党之争这一问题上,孙中山更倾向于英美的政党政治形式――两党制。他认为英美两国的政党模式也适用于中国,两党制较多党要优越得多,正如他所说:“一国政党之兴,只宜两大党对峙,不宜小群分立。”

  总之,不管是采取多党制还是两党制,不管是哪一党在朝,哪一党在野,政党总是国家政治生活的中心,国家由政党领导,“促政治之进行”,完成“民主建政。”

  孙中山在构想建国后政党在政治生活中重要位置的同时,在其革命的摸索中,还提出了“以党治国”的理论,也明确地表现了他“要确立政党在政治生活中心地位”的谋略。

  在他革命活动的后期,特别是“二次革命”失败,民国已名存实亡之后,孙中山在检讨失败原因时,认为“非袁氏兵之强,实因党人心之涣散”。革命必须从头做起,孙中山认识到要粉碎“反革命势力”的统治,必须有一个团结紧密的党来统领一切军国大事,以达到集中一切之力量,为革命奋斗,因此,孙中山提出了“以党治国”的原则。

  “以党治国”和“政党政治”是两个不同范畴的概念,两个概念的涵义由政党和革命党的不同意义所界定。“政党政治”是由政党来完成,“以党治国”是由革命党来完成。但是从领导者孙中山所采取的政治谋略这一角度而言,他们是同一的,都是为了确定和发挥党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中。心地位和重要作用。

  孙中山在建立中华革命党,施行“以党治国”的策略时。决定“自革命军起义之日,至宪法颁布之日,名曰革命时期。在此时期内,一切军国庶政,用归本党党员负完全责任。”以图在革命党的领导下,集中一切可以集中的力量,为革命奋斗。

  不管是政党采取“政党政治”,还是革命党力主“以党治国”,都是为了确立党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中心地位,发挥党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重要作用,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在当时,如把“政党政治”纳入一定的历史阶段,将具有不可比拟的积极意义;如把“以党治国”忖诸了实施,也能力革命斗争阶段所需要的革命党的统一的、强有力的领导,提供理论指导。

  将地方的事情,让本地自己去治革命如果成功,建立民主共和国之后,怎样才能广泛吸引人民参与政治活动,从而促进他们对于国家事务的关切和熟悉,实现真正的民治?怎样才能打破违背民主原则的中央及省的“官治”状况,避免人民只能被动地受福祸于官吏的贤愚善暴?怎样才能避免中央统得过死,地方有名无权的专制统治,而实现真正的民治呢?

  孙中山在摸索采取何种政体形式,来完成实现民治这一革命最终目标时发现:与一般老百姓最有切身利害关系的事,就是一个县里的事,老百姓最关心也就是一县之事。如果让县自治,让老百姓参与县里之事,进而一步步参与国事,应该是一条行得通的路子;其次,如果实行地方自治,让人民直接或间接地把握地方主权,对地方政府和行政官有予压之自由,人民岂不成了地方之主人,依级而上,就能成为国家之主人;其三,如何把喘政权和地方政权之间的关系和活动范围作一个理想的界定,让军事、外交、币制、交通、税收等权,而把其他一些权力不放到县一级政权,让人民在县级政权领导下,发挥主观积极的能动性,岂不更有利于国家政治经济的发展,达到实现人民的自治的目标,基于这种认识,孙中山在其革命活动的初期,刚刚举起民主共和的革命旗帜时,就提出了实行“地方自治”这一策略。

  1897年,他就说过:“余以人群自治为政治之极则,故于政治之精神,执共和主义。”他这里所说的“自治”是与“他治”相区别而言的,是反对封建专制的中央集权,要求民主、自由的精神体现。1900年6月,孙中山与杨衢云等在致港督卜力的信中,也阐述了地方自治的策略,说“中央政府以总其成”,“各省立一自治政府,以资分理”。1905年《同盟会宣言》更进一步明确了地方自治的概念。

  在推翻清王朝,建立中华民国之后,孙中山坚持维护地方自治的原则,与一切反对地方自治的思想行径作坚决的斗争。国民党在政纲中规定:“促成政治统一”,“发展地方自治”。先后遭到了立宪派和袁世凯的反对,孙中山不屈不挠地领导革命党人坚持地方自治原则。

  二次战争和护国战争失败之后,孙中山深刻地体会到,中华民国根基不牢,他认为“欲民国之巩固,必先建其基础”,而“地方自治,乃建设国家之基础”。这一时期,他不但大力宣传和介绍国外实行地方自治所取得的成绩。还在他所划分的革命三个程序理论中,认为训政时期的主要任务,就是建立地方自治。1920年,还特地写了专著《地方自治实行法》,提出了试办地方自治的区域范围,具体顺序和方法。1920年12月1日,在重组军政府后发布的《建设方针宣言》中,提出了“今当以护法诸省为基础,励行地方自治。”

  在他的政治思想发生巨大的转变之后,他地方自治思想更一步完善成熟了,形成了自己的体系,并列入了实践纲领。1924年9月18日,他在《北伐宣言》中说:国民党之北伐,其职任首在战胜之后,以革命政府之权力,扫荡反革命之势,使人民得解放而谋自治。”同年11月10日,在《北上宣言》中,提出“划分中央与省之权限,使国家统一与自治,各遂其发达而不相妨碍;同时确定县为自治单位,以深植民权之基础;且当以全力保障人民之自由,辅助农工实业团体之发达,谋经济教育状况之改善。”

  由此可见,孙中山的地方自治思想是随着他的革命实践活动和他的整个政治思想演进的。其基本内容就是“将地方的事情,让本地自己去治,政府毫不干涉。”而主要方式是省自治和县自治,而以县为充分之区域。孙中山认为,“言地方分权而以省为单位者,仍不啻集权于一省也。”所以实行地方自治,当以县为单位。因为感情上,国人对于本县,在历史习惯上有亲昵之感觉;从利害关系上,事之最切于人民者,莫如一县以内之事;从政治和管理效率上,将一个县的全部农村组织成为一个地方自治的基本单位,利用提高政治效率和管理效率;另外以县为单位实行自治,有利于实现直接民权。

  实现县自治,并不是县完全独立自由,其自治领域大致为清查户口、确定地价、修筑道路、垦殖荒地。振兴水利、举办实业、设置学校、开办银行和保险事业等等。还有,县自治,人民通过选举、罢兔、创制和复决4种权利,决定县议会或县长,实现直接民权。

  孙中山这种“把地方事务交给地方去管”的政治策略,在当时是很有吸引力的,它既能使更多的人参与政治活动,又能为实现全国民治打下基础,它具有一定的现实指导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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