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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倡立卫所寓兵于农--明代兵制的首倡者

  明代的兵制与历代相比,最显著的特点有二:一是吸收了唐、未、元兵制的优点,建立了兵卫制度,加强了皇权对军队的控制,二是建立了独立的火器部队,火器在战场上的作用得到了较充分的发挥。卫所制便是由刘基提出建立的。

  据《明史》卷一百二十八《刘基传》载:"太祖即皇帝位,基奏立军卫法。"军卫法在《明史·兵志》中称为"卫所"制度。这种兵制虽然在明朝建立后才正式形成定制,但在刘基襄助朱元璋消灭陈友谅之后,这种兵制便已初具规模。当时,朱元璋的军队迅速壮大,因来源复杂,编制极为混乱。① 《明史》卷三《太祖本纪三》② 台湾文海出版社影印明抄本。

  ① [清]毕沅:《续资治通鉴》,古籍出版社1957 年出版第六册第5865 页。② [明]宋濂:《平汉录》载:"时友谅据湖广,张土诚据浙西,旨未下,众以为苏湖地肥饶,欲先取之。"(胜朝遗事初编本)。

  至正二十四年(1364),朱元璋下令统一编制:"有兵五千者为指挥,满千者为万户,百人为百户,五十人为总旗,十人为小旗。"①设置了武德、龙嚷等十七卫亲军指挥使司,革除了诸将承袭元朝的枢密、平章、元帅等官号。朱元璋整肃兵制时,刘基佐戎军中已有数年,更化改制与刘基不无关系。而明朝建立后,卫所制的正式形成,则是由刘基首先提出和参与的。这种兵制的核心内容主要有三点。

  首先,因防设卫。《明史·兵制二》载:"度要害地,系一郡者设所,连郡者设卫。"卫所兵制作为明朝最主要的兵制,根本的特征是一种防御性的军事体制。守备与屯田是其主要功能,而与具有进攻功能的某些兵制相比有明显区别。从明初卫所制的实施情况来看,主要是在重要的城镇、交通枢纽设卫。如洪武三年(1370),陛升杭州、江西、燕山、青山四卫为都卫,设置河南、西安、太原、武昌四个都卫。洪武六年(1373)又在北方重要的隘口山岭紫荆关、芦花岭设千户所守御,体现了重门御边的用兵思想。

  这种以防御为特征的兵制,是基于明初的实情而提出的。1368 年朱元璋建立了明王朝,但元顺帝仍居大部。其年八月,徐达才率军进入大都,顺帝出奔上都,当时元军的主力仍然完整强大,并且扩廓帖木儿、李思齐等能征贯战的将帅犹存。刘基在朱元璋建中都时曾表示对北部边患的忧虑,结果徐达在和林大败,实践也证明了明初重防西北边围的策略是正确的。当时北走的元军,主要是蒙古军与探马赤军,骑兵是其主力,对沙漠的环境十分熟悉,流动性较强。其后瓦刺渐强,军队也有类似的特征。汉人北上抗击,虽然人数占据优势,但疲于奔命,势必陷于被动。因此明代在峻垣深壕设置烽喉,沙漠旷远之处,设立哨马营。并且"各处烟墩,务增筑高厚,上贮五月粮及柴薪药弩。墩傍开井,井外围墙与墩平,外望如一。"①永乐迁都北平,三面近塞,更重御边,正统以后,边患日重,东起鸭绿,西抵嘉峪,绵亘万里,只得分地守御。卫所制终明一朝不废,是因明朝边鄙多事、塞防甚重的客观情势而实行的正确的军事制度。

  其次,以军隶卫、以屯养军。我**屯制由来已久。自汉代开始,便有屯田兵制,它消除了戍卒更代之烦,免除征调,减少了输运之劳,安定了边防。汉代屯田规模虽然很大,但一般都限于西域边陲。如汉武帝元鼎年间,设张掖、酒泉、上郡、朔方、西河、河西六郡,开辟官田,征发边塞士卒六十万人,担任戍屯。但汉代的屯田,仅是因时而置,并未形成定制,并且没有与军籍制度结合在一起。汉魏时期曹操发展了汉代的屯田传统,军屯、民屯兼有,并且将军屯与世兵制结合起来,"广建屯田,又于征代之中,分带甲之士,随宜开垦,故不甚劳,而大功克举也。"①屯田使曹操解除了军需之虞,成为其统一全国的重要保障。其后军屯制屡断屡续。至元代时,军屯有了很大的发展,成为其兵制特色之一,但至成宗孛儿只斤铁穆耳执政期间,屯田制度逐渐废弛,最终趋于衰落。

  明代的卫所兵制,吸收了历史上的屯田经验,是一种寓兵于农,守屯结合的建军制度。《明史》载:"太祖初,立民兵万户府,寓兵于农,其法最① 《明太祖实录》卷十四。

  ① 《明史》卷九十一《兵志三》。

  ① [唐]房玄龄等:《晋书》卷二十六《食货志》,中华书局1974 年版。善。"②当时,除京师的卫所外,都实行军屯自结。"天下卫所州县军民皆事垦辟。"③军屯有一套完备的制度:边地,三分守城,七分屯种;内地,二分守城,八分屯种。临边险要则守多于屯,地理偏僻,运输不便处则屯多于守。其后曾经更定科则,一分军田产正粮十二石,由本军自支,余粮则作为本卫所的军官俸粮,并且要交纳税粮。明初军屯的成效卓著,尤其以康茂才率军屯田最富有成果。即使正统以后,屯政稍弛,屯粮还保存三分之二。其后屯田多为内监、军官占夺,军屯制度受到了严重的破坏。

  屯戍结合,是刘基的一贯思想。他主张"有国者,必以农耕而兵战也。"认为"兵不足则农无以为卫,农不足则兵无以为食。兵之于农,犹足与手,不可独无也。"④兵与农是相互依存,不可或缺的。刘基首先提出的这种寓兵于农的兵制,在明初,既缓解了兵烫既久,政府财政匾乏的窘困,又加强了边防,有效地抵御了元军南下,屡谋兴复的企图。

  最后,军户世袭。明代实行军民分治。全国户籍,分为民、军、匠三类。军丁世袭,一人从军,全家便为军户。最初的军籍,有从征兵:朱元璋原有将帅统辖的军队。归附兵:战争中元朝及地方武装的降卒。谪发兵:因为获罪而成为隶然后迁变为兵。垛集军:民户每三户出一丁为军户,其余两户为"贴户"。军户所出的军称为"正军",余下的壮丁称为"余丁"、"次丁"。

  正军被分配到指定的卫所戍守,允许娶妻生子。父死子代,世袭为军。如军户全家逃亡或死绝,由其亲属或贴户顶补,被称为"勾军"或"清军"。明代的卫所制,强调军户世袭,使兵源得到了可靠保障,与军屯结合在一起,减轻了国家的财政负担,并且使军心较为安定。

  明代的卫所制和军籍世袭制是借鉴了前代兵制而形成的,是对古代兵制的继承和发展。

  首先,世兵制。世兵制产生于汉未,确立于三国,盛行于西晋,东晋时开始衰落。在三国鼎立时,各国统治集团为了保证可靠充足的兵源,将百姓分成三个部分,一是普通民户、二是屯田户、三是军户。军户也称士家、兵家,单立户口,称士籍或兵籍,专服兵役、世代为兵。显然,明代的军籍世袭是对汉以来世兵制的继承的发展。

  其次,府兵制。府兵制最初实行于南北朝时期的西魏、北周。唐代早期臻于完备,废止于晚唐。唐朝中央的左、右卫等十二卫各领四十到六十个折冲府(即军府或兵府)。每一府统领卫士千人左右。折冲府设在州县,关中,河东、河南一带最多。卫士挑选壮丁充当,二十一岁人军,六十岁免役,平时务农、农闲时训练。主要是轮番到京城宿卫,谓之番上。战事发 生,卫士应征作战,战争结束,即解甲归农。官员有事"命将以出",事毕"兵散于府,将归于朝。"防止将帅专兵割据。对于府兵制,后人褒贬不一。明代卫所制保留了府兵制的某些特点,"得唐府兵遗意"①大致可信。兵有定籍,可以省去招募之烦;兵农合一,屯戍兼及,使军需有了可靠的保障。明代也继承了唐府兵制的这些优点,但明代也因袭了唐代府兵番上的传统,造成了人② 《明史》卷七十七《食货一》。

  ③ 《明史》卷七十七《食货一》。

  ④ 《郁离子·瞽瞆·祛蔽》,《文集》卷三。

  ① 《明史》卷八十九《兵志一》。

  才、财力的极大浪费。明代"卫所之兵疲于番上"。②府兵、卫所的废弛都与番上靡费巨大、收效甚微有关。

  最后,对元朝军籍制度的继承。明代虽然借鉴了三国、隋唐兵制,但毕竟年代相隔久远。明代是在元王朝的废墟上建立起来的,刘基便屡次在元军中供职,朱元璋与元军更是干戈不休,因此,他们对元朝乒制的优劣有较深刻的认识,对明代兵制的制定、影响也最为直接。《明史·兵志一》所说的"革元旧制",当是革除元末旧制,对元初,尤其是至元一朝的政令兵制,还是有明显承绪的。

  第  一、元代有稳定的军户制度、对军户户籍的控制十分严格,除了一些"贫乏无下者,得以放罢为民"外,只有少数具有特殊技能者才能免除军籍。甚至还规定军户无子者,招来女婿,或同族子侄继承产业的,也要承当正军或贴户。明代卫所制度中的"勾军"、"清军"制度与其十分相似,并且,明代军籍也十分严格,官至尚书才可以免除军籍。

  第  二、元朝的军屯遍及全国。军屯的收入,除主要供军饷外,余下部分也作为各级军官的俸禄。屯田军也以卫所称名,并且元代将士兵分为正军和屯军两部分,分别编组、分别管理。正军专掌操练,负责防守;屯田军专事垦种,负责供应军粮。明代其实也分为"常操军"、"屯军"两类。《明史》卷七十七《食货一》载:"常操军十九万,以屯军四万供之。"但元代屯田制仅限于世祖至元一朝,刘基屡次赋诗赞叹至元盛世,其军卫法也承继了至元遗风。

  但是,元明两代的兵制又有明显区别。元军的编制是按十进位编组,以万名、于户、百户、队为名称,并无严格的卫所制度。而明代军队统一的组织系统是:卫所是明代兵制的核心编制单位。明代的卫所兵制,保证了明初社会的稳定发展。卫所外统于都司,内统于五军都督府,使兵权在相互制约中得到了平衡,加强了皇权对军队的控制,与明代高度集权的中央政治相配合。但是卫所制除了具有上述"番上"的弱点外,军队征伐时命令将军充任总兵官,调卫所的军队作为属下,事毕后将帅即上交所授佩印,官兵各归原处,使得官军之问互不相习,并且文皇北迁之后,又开了内臣观兵的先例。其后于谦曾创立团营,统一号令,裁汰冗杂,使兵将相习,"交战之时,但调其头目,而士兵自随。"①战斗力有了明显增强。卫所兵制虽然终明一代,但由于袭替范围的扩大,实际上打破了军民分籍的界限,正所谓"驯至未造,尺籍久虚,行伍衰耗,流盗蜂起,海内土崩"②,后期常用的募兵制效果更不见佳。

  ② 《明史》卷八十九《兵志一》。

  ① 《明英宗实录》卷二一一。

  ② 《明史》卷八十九《兵志一》。

  尽管如此,刘基倡立的卫所兵制的历史作用还是值得肯定的,明代后期的军籍滥扩而形成的弊端,正是有悖于明初卫所制度军籍尚严的传统而造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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