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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商战之策略(14)

  德国商战之策略(14)

  原料之操纵

  保护力之效率,全视乎原料之能否操纵。其所需之原料与机器,当在本国内供给之,并当有优先供给之权利,使源源接济,而无工作停顿之忧。即其价值之贵贱,亦宜按政府所规定,其制成货之价值为标准,如遇出入大相悬殊之时,政府虽不用巨资津贴之,亦可设法令其不亏本。如出口津贴,减轻运费等法,颇足令其出入相抵。此外其所需原料,政府亦可使之减价供给。若政府又准其得定原料之优待条件,而履行合同时,亦能准其迁延取料之时日。以待市价之低落,而多得利息。以上种种办法,皆能使原料减低代价。

  “政府保护之法,首在使有出口商保护力之实业,不乏原料及减低其价值。”(美译者按语)

  解散工会

  预防原料之缺乏,较预防制造法之泄漏为易。盖制造与雇主及工人二方,均有关系。往往双方各求自己之利益,雇主则望加工作减工资而工人则反是。是以政府对此,当秉公裁判,并规定工作时间,及工资数目。预防发生争端,致使事业停顿,而失其保护力。

  劳工问题,极难解决。人与人之关系,不能以普通章程限制之,大概仅能以章程之原则为范围。如有问题发生,则本此原则处理之。如有股东或工人之团体,为私利而滋生事端,致损及出口商之保护力,则当按法律解散而严办之。夫实业当以公众利益为主,不能因个人私利而受损害。故凡有保护力之实业,其工人当受分红之权利。庶几能利用共同利益之思想,以范围人心,勿使有损及事业之举。

  有保护力之实业,其任事之人。当有严密之管理规则,以防制造法之泄漏,及事业之外迁。迁移之端,往往由任事之高级工人、经理人员,及资本家三方面发生。故任事之人,当以押款担保。如犯上项情弊,押款立即收没。即公司之股票,亦可随时没收之。至于制造方面,亦当设法分工工作,勿使一人完全明知其制造法。盖工人易为人所利诱也。

  “有保护力之实业,不可停顿。故政府当予以合作,而禁止事业之迁移,及秘诀之泄漏。”(美译者按语)

  征集资本与劳工

  政府禁止一种有保护力之货物出口,则此事业必然停顿。而其工人亦必受其影响。政府既为全体出口商而施行禁止之权,亦当设法以经济维持受影响之事业与工人。

  经济维持之法,前已言及。政府为某业而禁止一种保护力之货物出口,则某业既受其保护。当出资以维持有保护力之事业,不独此事业之资本家受维持之利益,其工人亦当同受之。故资本家与工人,当按其所受之利而分摊之。此种办法,应先有准备,政府当先规定征收及给予维持金之办法,以及开禁后退回维持金之办法,以免临渴掘井,发生困难。退还维持金之法,至为公允。盖受禁止之事业,于开禁后必大兴盛,而恢复其原状。在此兴盛之时,理当开始退还维持金,至退尽而止。退还之时,受禁止之资本家及工人,亦当分担之,此维持金之转辗出入,可以波浪为喻。受保护之事业,储蓄维持金时即为浪顶,给予受禁止之事业时,即为浪底。而退还维持金之时,则又为第二浪顶。如此循环收付,余可类推。此种办法,其所受损失,仅为不得利息而已。且由各方分力担任,其事亦轻而易举。

  “政府保护出口商之公益,当维持受禁止之事业。”(美译者按语)

  受政府禁止之事业,在禁止期内,当继续制造货物,否则开禁后不能充分输出。斯之谓积货是也。如有在禁止期内,必需停工者,则其维持金不必过巨,仅予以应得红利之数已足。如须继续制造以积货物,则其原料之供给,经常之经费,以及敌人扣留之货价等,皆宜暂时维持,核算此项维持金之适当数目。以上数端,皆宜计及。至于在禁止期内,勿使货物由间接法输出,是为政府应设法管理之义务。

  个人事业归为国有

  对于出口商能发生保护力之实业,既受货物出口之管理,又不准事业之外迁,未免束缚太甚。短见识浅者,及自私自利者,或将停业或不添资本以图扩充。如遇此等情形,政府有没收之权,将其资产收归国有。如此办法,则资本家自可绝其消极或反抗之念。

  此种事业之专门工人,如赴他国,亦为危险。他国资本家,能利用之也。故政府不得不令工人注册,以便管理。在此欧战时,有数种实业,曾受此种管理。其成绩甚佳,而工人亦为满意。但在太平之时,施行此军制之管理,不免有人反对。因此分红利及给养老金等制度,皆宜从优订定。以示体恤。

  “有保护力之实业,政府当禁止资本之收回,及工人之退出。”(美译者按语)

  管辖科学家之思想

  以上种种保护出口商之办法,在实业公会及专门公会方面,必能得其赞助。此种公会,当先自团结,组织总会。而由政府握其支配权。如是则各项实业,皆能受政府之节制。无一业能营谋私利,贻误公益。而专门家之团体,若与政府密切合作,则政府之保护出口商必有大效。

  ∣提要∣**权之效力——原料之操纵——解散工会——征集资本与劳工——个人事业收归国有——管辖科学家之思想力

  ∣美译者按语∣是章著者主张,如欲施行其计划,德国之大实业家,宜甘心承受德政府之支配。如征集矿物原料,支配工人,限制工资,招集专门家及实业家,厘订税则,禁止货物出口,征收应缴之款,定运价津贴、酬报、奖励等等,甚至个性之发展,均宜受帝国政府之支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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