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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境内机关部队的供给办法〔1〕(一九五○年七月十四日)

  【正文】

  由于币制不同,决定凡四野在东北境内的机关、部队,除武器、弹药、服装、医药器材、电讯器材、汽车油料,由军委直接补给外,其余粮料、柴草及一切经常费与作战费等,完全由东北人民政府负责供给,经过东北军区后勤部转发边防后勤司令员李聚奎〔2〕。兹规定下列具体办法:

  (一)一切供给均照军委规定的统一标准执行,保证部队不受粮价折差而降低应有的生活标准。

  (二)经常费逐月预算按月发给(下月经费应于上月二十日前预领),作战费由边防后勤提请东北人民政府批准。

  (三)东北人民政府应将批拨边防军的粮料、柴草、经费等,随时报告军委及中财委,以便拨账。

  (四)凡四野部队所持有的人民币应一律收集,不准在东北境内使用,于部队经过山海关时,公款一律缴回山海关人民银行,取得收据,交回军委总后勤部。私人款项亦应到山海关人民银行兑成东北币〔3〕使用。

  (五)请东北人民政府会同东北军区后勤部,携带东北币一千亿于十八日到达山海关,会同四野驻京办事处派去之夏雷科长,发给四野出关部队作经费。

  (六)如此则势必增加东北币发行,其由发行所发生的物价问题,由东北自行解决。如有困难,可商得中财委〔4〕帮助解决之。

  周恩来

  七月十四日

  【出处】

  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档案馆保存的铅印件刊印。

  【注释】

  〔1〕这是周恩来就解决东北境内机关部队的供给问题给东北人民政府主席、中国人民解放军东北军区司令员兼政治委员高岗,东北人民政府副主席李富春和林枫,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四野战军兼中南军区司令员林彪、第二政治委员邓子恢、第三政治委员谭政的电报。

  〔2〕李聚奎,当时已被任命为东北边防军后勤司令员兼政治委员,到东北后即改任中国人民解放军东北军区后勤部部长兼政治委员。

  〔3〕东北币,指东北银行在东北解放区以及后来的东北行政区内发行的地方流通券。

  〔4〕中财委,指中央财政经济委员会,亦即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当时的主任为陈云。中央财政经济委员会组建于一九四九年七月,新中国成立后即成为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负责统一领导全国的财政经济工作。

  2007/09/10

  东北境内机关部队的供给办法〔1〕(一九五○年七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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