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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需工厂生产力过剩部分应移交政府有关部门经营(一九五四年一月五日)

  【题解】这是致中共中央军事委员会副主席彭德怀和国家计划委员会主席高岗的信。

  总后关于军需工厂生产力过剩的报告〔99〕附上请阅。我意,基本方针应是:将军需工厂精简到适合国防需要和保留一定比例储备的生产力的程度,其过剩者应移交给政府有关部门经营管理;为有步骤地实施此方针,可采用一些过渡办法,如报告中建议的一、二、三等项。至于八小时工作制应予考虑,但亦应与计件工资制结合进行。以上均为我个人不成熟的意见,请高主席〔79〕邀集总后及政府中各有关部门(如商业、纺织、轻工业、劳动等部)会商一下,并提出具体解决方案交军委、政务院〔35〕审核。

  2007/09/10

  军需工厂生产力过剩部分应移交政府有关部门经营(一九五四年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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