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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制度要有利于发展生产(一九五七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现在一切税收都由中央订,地方政府一点机动权也没有,这是不利的,于生产不利,于促进生产发展不利。税收制度是上层建筑,上层建筑要为经济基础服务而不要破坏经济基础,要促进经济发展而不要妨碍经济发展。前不久,我到几个地方走了走,听到一些有关税收的具体情况。

  河北省委书记林铁同志告诉我,他们山区有红枣,大批下来的时候,运不出去就要烂掉,于是他们就做酒。但是,做了酒就要交酒税,把做酒的收入统统交税还不够。不做酒,红枣就要丢掉或者烂掉。他们只好不管征不征税,做了酒再说,结果红枣没有烂掉,被利用了,但是酒税征得很高。为此,他们写了报告给中央的税务部门,说明有这么一个特殊情况,要求不要征税或少征一点行不行,答复说不行,还是要照样征税。这就妨碍了生产,妨碍了经济基矗依我看,这个事情由地方决定比较好,应该给地方政府那么一点机动权。还有,湖南的同志给我说了这么个问题:农民上山把小树砍下来烧木炭,大家一烧就把山烧得光光的,这样就破坏了山林。我说,既然他们烧炭有钱赚,就应该收他们一些税,收税收得没有钱赚他们就不烧了,就保护了山林。但是湖南的同志说,税怎么能加,这是中央决定的,我们不能加。广东省委书记跟我谈,做小生意赚钱很多,商贩把小商品由这里搬到那里就赚很多钱。

  我们税收的起点是九十元,而他们每次带的货恰恰总是不到九十元,我们就始终收不到他们的税。农业合作社运出去的东西往往超过九十元,就要收税,这样一来,税收制度变成奖励单干户而不保护合作社了。

  因此,我主张,在不减少国家税收而又有利于发展生产的条件下,中央应当允许地方政府就某些税收的增加或减少自行决定。《国务院关于改进商业管理体制的规定》里就有这么一条:主要市场和主要商品由中央各商业部门规定价格,次要市场和次要商品的价格由盛自治区、直辖市根据中央各商业部门规定的订价原则自行订价,并且注意同毗邻地区协商。财政税收是不是也可以这样?税收体制是不是也可以变一下?主要项目由中央税务部门规定,次要项目或次要地区的某些项目由地方政府决定。这样比较灵活,今天可以收,明天可以不收,后天可以加一点,再后天可以减一点。总而言之,税收政策既要为经济基础服务,促进生产的发展,又不能减少国家的财政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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