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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少奇系列文集

中共山西省委《把老区的互助组织提高一步》(一九五一年四月十七日)

  一、问题的提出

  山西老区的互助组织、基础较大,历史较长,由于农村经济的恢复和发展,战争时期的劳、畜力困难,已不再是严重的问题,一部分农民已达到富裕中农的程度,加以战争转向和平,就使某些互助组织中发生了涣散的情形。

  我们去年曾强调地提出了“组织起来与提高技术相结合”,解决了一些问题,但这一涣散趋势,并未完全扭转。从实践证明:随着农村经济的恢复与发展,农民自发力量是发展了的,它不是向着我们所要求的现代化和集体化的方向发展,而是向着富农的方向发展。这就是互助组发生涣散现象的最根本的原因。当然这也不是说,目前已发展了多少富农,而是说富农方向已经是农民自发的一个趋势,这一问题,我们是很注意的。如搞不好,会有二个结果:一个是使互助组涣散解体;一个是使互助组变成为富农的“庄园”。这是一方面的情况。在另一方面,也有不少的互助组织,产生了新的因素。老区互助组的发展,已经达到了一个转折点,使得互助组必须提高,否则就要后退,必须在互助组织内部,扶植与增强新的因素,以逐步战胜农民自发的趋势,积极地稳健地提高农业生产互助组织,引导它走向更高级一些的形式,以彻底扭转涣散的趋势,这是十分重要的。

  二、那么,我们应如何增强新的因素,战胜农民的自发因素呢?最根本的问题有二:第一,征集公积金,增强公共积累。在这一问题上,是有分歧的。有的同志的意见:互助组织仍是私有基础,同时公积金也不可能保持互助组内等价的生产关系,所以公积金出组可以带,按互助组成员享用公积金也不妥当。

  而我们的认识,却与之相反,认为:增强公共积累,按成员享用,这一原则在互助组见诸实施它虽然没有根本改变了私有基础,但对私有基础是一个否定的因素。对于私有基础,不应该是巩固的方针,而应当是逐步地动摇它、削弱它,直到否定它,所以公积金应当是出组不带。

  因而在公积金问题上,重要的归纳为以下三点:(一)按土地应产量征集;(二)为全组成员所有(不以征集时土地产量多少为准),每个成员在公积金的处理上,都有自己的平等权利,一人一票;(三)出组不带。

  至于公积金征集多少?我们认为这不是原则问题,可根据生产发展的情况和组员的意见确定。

  第二,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分红问题。应采取按劳力、按土地两个分配标准,按土地分配的比例不能大于按劳力分配的比例,并要随着生产的发展,逐步地加大按劳分配的比重。

  总之,我们认为,把“公共积累”和“按劳分配”这两个进步的因素,在互助组织逐步地增强,它将使老区互助组织大大地前进一步。

  三、尚须注意解决的几个比较具体的问题。第一,公积金如何使用的问题。用于扩大再生产的比重应多一些;公益事业数目不要太大。第二,在已有公积金的互助组,新吸收组员应予优待。但也应带一定的股金。第三,国家对于农业生产合作社,应予优待。

  上述意见,妥否?望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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