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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苏两国在新疆设立金属和石油公司问题(一九五○年一月二日)

  一、此次由彭德怀[42]同志带来苏联与国民党政府议定在新疆设立金属与石油两股份公司协定草案,要求中央人民政府与苏联政府亦议定大体同样的协定草案,以便利用苏联资本,开发新疆富源,发展新疆生产。这两个协定大概内容如下:(一)公司业务为在新疆境内寻觅、控测、开采、冶炼有色的及稀有的金属并在中国境内及境外销售产品,或寻觅、探测、开采石油煤气并提炼油料,销售产品。

  (二)资本双方各半,净利平分。但中国之资本以地段及为建筑工场与房屋所需之建设材料估价交付,苏联之资本则为公司营业所必须之设备材料及运输工具估价交付。

  (三)公司负责人及职员中苏各半,如中长铁路[43]一样。

  (四)公司产品向中国政府交纳一定的捐税,双方均得向公司收买产品的一半,其价格照成本加百分之六的纯利。

  (五)公司经营期间为四十五年。

  二、这就是一种租让的或中苏合办的企业,而中国从中得一半的利益。但期限似乎定得太长,以定为二十年或二十五年为宜。请你考虑是否即由你向苏联负责方面提出这个问题谈一谈,在原则确定后,具体条文则外交部与大使馆谈判。又,这种事业可能不只在新疆,不只和苏联和各新民主国家[40],在中国其他地方,也可能合办这种工厂和企业。甚至帝国主义国家内的团体和资本家也可能要求来办这种工厂和企业。但我们如果不主动表示要苏联来办,苏联是不会要求我们办这种事业的。现新疆同志则要求苏联来办,我们是否向苏联作这种要求,请你考虑决定。

  此间同志认为是可以作这种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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