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恰当地分析和处理党员的错误(一九五一年七月二十日)

  从原则上说,每一个党员犯了错误,而这种错误又不仅只是涉及他个人,而是对党对群众有影响的,党在发现以后,都必须及时地加以纠正。这就是党的严肃性。党在纠正党员的错误时,必须向他说明:为什么这是错误的?为什么必须纠正? 而如果不纠正又会怎样? 并且指出纠正的方法。当着党的组织采取正式的决议形式,指令该组织内任何党员纠正某种错误,如果该党员采取不服从或反抗的态度,或采取阳奉阴违的态度,在工作中仍然继续他的错误,那就构成了违犯党的纪律的行为,就有必要来考虑给他以处分。因此,党员犯错误,有一部分是应该而且必需给以处分的。例如:某些党员并不是不懂得党章、党纪,也不是不知道或不懂得党的决议和政策,他们对这些都是完全清楚的,没有任何不明白或引起误解的可能,然而他们在实际活动中却要明知故犯,有意地钻空子,或者阳奉阴违,假公济私,挟嫌报复,对党隐瞒欺骗,贪污、失职等,对于这些党员的这些行为,在经过审查确实之后,是必须给以党的纪律制裁的。否则,党的纪律就要逐渐地松弛下来,这些坏的行为就要进一步发展,并可能成为某些地方一时的风气。这是对党对人民都极端有害的。

  但是每一个党员,特别是那些积极工作的党员,在工作中要犯一些错误,又是不可避免的。因此,对于党员犯错误,决不能一律给以处分。例如:在我们党内还有不少的党员觉悟程度不高,对马列主义的学习很少,他们的思想作风还有毛病,他们对于中国复杂的情况还不清楚,对于党的政策还不了解或了解错误,就是对于党章、党纪和党的决议,许多党员也还是不了解或了解不完全、了解错误的。由于这些情形的存在,即使是对党对人民十分忠诚的党员,他们在工作中多少不一地要犯一些错误,就是不能避免的。在这种情形下,如何才能使同志们少犯或多少避免一些错误呢? 这只有不断地加强党内教育与学习,加强批评与自我批评,才能作到。所以凡是诚实的党员,凡是由于以上这些情形而犯错误的党员,除对他加强解释、教育及进行批评与自我批评外,就不应使用党的纪律处分。因为纪律的处分是不能改变这些情形,也不能解决这样的问题的。如果有人企图用简单的组织纪律的处分去阻止或减少党员犯这类错误,并企图以此去推动工作或改善工作情况,那就是——种完全错误的惩办主义。

  党内的惩办主义,就是用简单的对同志的组织上的处分去代替党内教育,代替党内的批评与自我批评,代替党内对于问题的正常的讨论与辩论。这种惩办主义的错误,在我们党的不少组织内是犯过的,特别在反对陈独秀机会主义错误和反对立三路线错误时,犯得更加严重。这是一种完全不能容许的野蛮的毁坏我们党的错误。在以后必须避免犯这种错误。

  因此,党员犯了错误,党的组织必须仔细地具体地去加以研究和分析,彻底弄清楚错误的性质,犯错误时主观与客观上的情况,犯错误的原因及其结果以及如何才能避免和改正这种错误等,然后才能决定是否应该给以处分。必须使党的处理既不犯自由主义的错误,又不犯惩办主义的错误。

  所以党员的错误应该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应该给以处分的,另一部分是不应该给处分的。而对两部分犯错误的党员,除开不可救药者外,都应加强对他们的教育。恰当地分析这样两部分错误,并给以适当的及时的处理和教育,这就是各级党委特别是纪律检查委员会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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