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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医秦明作品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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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再起波澜

  刑侦实录

  “我参加刑侦工作这么多年,都没遇见过这么巧的事情。”丁局长说,“眼看破案了,嫌疑人成植物人了。”

  王小美说:“既然您都觉得巧,说不定就有什么蹊跷。”

  “那就要求当地派出所立案侦查吧。”丁局长说,“有立案的依据吗?还有,我们这个专案组的人,要留下几个,继续关注毛俊被伤害案的情况。”

  几名民警应声而出。

  王小美说:“立案之前,我们要先对伤者进行伤情鉴定。如果确定伤者有被打击的过程,其植物人状态和外伤有直接因果关系,而且其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以上的话,就可以作为刑事案件的立案依据了。”

  “好。现在还早,你们即刻出发,在当地派出所的配合下,对伤者进行检验。”丁局长说。

  “是。”王小美起身走出房间。

  丁全民发动了汽车等在市局大门口,赵伟挠挠脑袋,说:“我在学校的时候,都听说法医部门会下设一个法医门诊。不是看病,就是专门用来接待群众进行伤情鉴定的。可是没有想到,原来法医临床学检验,还需要上门服务啊?”

  王小美“扑哧”一笑,说:“为人民服务嘛。确实,我们的法医门诊也是开着的,不过有些特殊的案件,是必须上门服务的。这起案件,伤者都成植物人了,而且家属也不要求公安机关插手,这总不能让人把毛俊扛过来吧?我们只有上门服务了。医生也是这样,医生有门诊,但是必要的时候也会出诊哦。”

  “那可不一样。医生出诊有钱挣,你们可没有。”杨光奚落道。

  车辆颠簸在乡村小路上,好一会儿,才到了毛俊外婆家的门口。一个老太太坐在门口,拿着一根烟枪,一脸愁容,正和派出所的民警以及村卫生院的一个医生说着话。

  “您好,大妈,我们是来对毛俊进行伤情鉴定的。”王小美礼貌地打着招呼。

  老太太点点头,仍在自言自语:“这孩子,多可怜,我从小把他带大,现在闹成这样。我不知道还能活多少年,我死了,这孩子怎么办啊?”

  说完,两行老泪喷涌而出。

  王小美简单安慰了老人,带着杨光和赵伟走进了这座破旧的平房。医生说:“警官你们好,我接到镇政府的通知,配合你们对毛俊进行伤情检验。正好他头上的伤口也要换药了,所以在换药的时候你们可以看看伤势。”

  王小美感激地点点头。确实,在来的路上,王小美一直在担心如何对毛俊头部伤情进行检验,毕竟是刚做完手术包扎好的。在缺少必要医疗设施的情况下,很容易引起伤者伤口的感染,那可不是闹着玩的。

  医生在毛俊身边小心翼翼地解开他头上的纱布,又帮助赵伟把毛俊支撑成侧卧位。此时的毛俊,已经被剃成了光头,头部的几处缝合创清晰可见。在医生对毛俊头部已经缝合的伤口进行消毒处理后,王小美张罗着丁全民开始对头部伤口进行拍照。

  “根据医院病历记载,他当时被送医的时候,枕部有个L型的挫裂创,现在已经缝合了。其他的创口都是手术形成的。颅骨还好,只有压痕没有骨折,但是颅内出血不少,压迫了脑干,时间久了就成现在的植物人状态了。”

  王小美一边翻着病历,一边点头说:“CT片我们之前看了,没有对冲伤,只有枕部的脑挫裂伤和颅内出血,结合这个L型的创口,我们可以确认他是被一个方形的钝器打击枕部导致现在这个情况的。”

  医生见王小美检查完伤者,立即又把毛俊的头部包扎了起来。

  收集完必要的鉴定材料,王小美等人完成了检验工作,开始收拾活体检验箱。

  “这是重伤了吧?”赵伟问。

  王小美点点头说:“我们可以判断,伤者的植物人状态就是外伤所致脑出血导致的。外伤和结果有着直接的因果关系。根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第5.1.1a的有关规定,外伤导致机体植物生存状态,构成重伤一级。”

  赵伟和杨光点着头紧跟王小美走出平房。而此时,可怜的老太太仍在自言自语:“我说过赵壮那家伙不是好东西吧,这孩子非不听,现在好了吧?跟他混,混成这个德行。”

  一句话引起了王小美和派出所民警的注意。王小美问:“大妈您好,您说的赵壮是什么人?”

  “我也不知道是什么人。”老太太抬了抬头,说,“小俊就喜欢和他混,天天也不知道混什么。前不久小俊就是和他一起被抓进去的,结果肯定是他把责任全推给了小俊,小俊被关了半年,他十几天就出来了。”

  “那,这个人长什么样子呢?”王小美追问道。

  老太太比画了两下,张了张嘴,最终没能描述出赵壮的长相。

  见问不出什么,王小美就打手势收队离开,带着这一个重要的线索直奔专案指挥部。

  Chapter19法医临床学

  公安法医除了承担命案现场勘查和尸体检验任务以外,还有很多其他的工作任务。比如,我现在要说的法医临床学。

  法医临床学就是法医“蜀黍”研究伤害案件的法医学分支,顾名思义,这门科学就是法医们解决一些纠纷、伤害案件中伤者的损伤程度的问题,法官们也可以依据法医鉴定的伤情定罪量刑。因此,法医临床学也决定了法医们不仅仅是和尸体打交道,也会检验伤者。

  我国对伤害案件中伤者的伤害程度有“重伤、轻伤、轻微伤”之分,不同的伤害程度结果,决定了这起伤害案件是刑事案件还是治安案件,这些结果分类也决定了法庭的量刑;在一些交通事故等民事案件中,伤者的残疾程度也有“Ⅰ”至“Ⅹ”级之分,这决定了肇事方的赔偿金额。法医“蜀黍”们会依据国家颁布的标准,对伤者的损伤程度和伤残程度进行评定,评定的结果是法庭审案的决定性依据。随着司法鉴定的改革进程加快,涉及民事纠纷的“伤残鉴定”已经不再由公安机关法医受理了,所以,警察法医目前涉足法医临床学,主要是进行“伤情鉴定”。

  在很多人的眼中,虽然伤情鉴定决定了案件性质(伤者鉴定为重伤的,立为刑事案件,需要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伤者鉴定为轻伤的,可立为刑事案件,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也可通过调解而化解矛盾;伤者鉴定为轻微伤的,为治安案件,需对行为人进行治安处罚),但伤情鉴定是法医工作中最没有技术含量的一项工作。在2014年1月1日以前,我国实施的伤情鉴定标准是《人体轻微伤的鉴定》《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以下简称轻标)和《人体重伤鉴定标准》(以下简称重标);而在2014年1月1日以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安全部联合发布公告,废止了实施二十多年的伤情鉴定标准,而采用新颁布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来作为伤情鉴定的评定依据。很多案件只需要简单参照标准规定就可以进行。

  王某和李某是居住在一栋楼里的邻居,因为楼上的王某丢弃了一根烟头到楼下李某院中,他俩发生了口角,继而发生厮打。李某拿起家中的烟灰缸一下砸到了王某的脸上,王某顿时鼻子鲜血直流,鼻部肿胀。110民警到达现场后,将王某送往医院就诊,医院诊断的报告是:鼻骨粉碎性骨折。王某在医院就诊结束后,到公安机关法医门诊(公安机关法医为了方便接待受理伤情鉴定而设立的一个门面式机构)进行鉴定。法医依据“轻标”第十条(一)款:“鼻骨粉碎性骨折,或者鼻骨线形骨折伴有明显移位的”鉴定王某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

  这个案件看起来非常简单,法医只需要简单阅片就可以准确判断出伤者的伤情,并出具伤情鉴定书。其实法医临床学远不止这么简单,不然鉴定工作只要是个能看得懂病历的人就可以进行了。法医也需要在伤情检验中,充分掌握病历材料和伤者伤情,防止少数案件当事人用一些非法的手段,骗取到轻伤或重伤的鉴定意见;或者是因为法医的疏忽,让鉴定结论无形中超出了实际伤情。

  1.法医在接到伤情鉴定后的第一件事情就是要查清楚目前伤者的损伤和纠纷外伤的因果关系。赵某和肖某因为一次交通险情,互相指责是对方的责任,因此在交通警察到达之前发生了厮打。当交通警察到达现场后,发现赵某瘫倒在地上,右腿畸形了。这起伤情鉴定送到法医门诊的时候,法医通过阅片发现,赵某的股骨(大腿的骨头)发生了骨折,并且有明显移位和成角畸形。按照“轻标”,长骨骨折构成轻伤,如果愈后效果不好,影响腿部功能,还有可能构成重伤。但是,法医发现赵某的下肢关节处有一个巨大的骨肉瘤,而正是因为这个肿瘤,赵某的骨骼变得比正常人要脆得多,这种骨折应该是一种“病理性骨折”。结合调查,肖某并没有对赵某的腿部进行殴打,所以赵某的腿部骨折和纠纷并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而是和疾病有直接的因果关系,这样的伤情就不能鉴定了。

  周某在晚上吃大排档的时候,被邻桌的小混混打伤,到医院诊断为腰椎压缩性骨折。周某上网查阅伤情鉴定标准后发现腰椎骨折可以构成轻伤,遂提出伤情鉴定申请。法医在审阅周某的CT片后,认定周某的腰椎骨折是陈旧性骨折,骨折愈合历史应该有5年以上了。本案的损伤和纠纷也就没有了直接的因果关系,这样的伤情同样不能进行鉴定。

  2.法医在认定某一种伤情的鉴定结论之前,必须要确证伤者存在病理基础。

  方某在一次群殴中,被人用砍刀砍伤了背部,当时就立马送往医院救治。医院的病历记载其血压很低,达到了失血性休克的诊断标准,但是医生在清创缝合记录里,却明确写到失血300毫升,清创过程中未发现大血管破裂征象。失血性休克可以鉴定为轻伤,严重者可以鉴定为重伤。但是失血性休克必须有大血管破裂、大量失血这个病理基础,通俗地说就是没有损失足够多的血液,人体是不会休克的。方某没有伤到大血管,只丢失了300毫升血液,肯定是不会休克的,因为我们知道,很多人无偿献血400毫升都没有异常反应。所以这个案子因为没有病理基础,而不能用失血性休克进行鉴定,只能用其身体上的创口长度比照相应标准进行鉴定。经查,方某和出诊医生是朋友,医生为了写重方某的伤情,在病历里故意写低方某的血压,下达了失血性休克的诊断。

  3.法医必须独具慧眼,识破诈伤和造作伤。

  因为轻伤可以调解,所以一份法医学伤情鉴定书可能就决定了当事人是否可以获得大额赔偿。很多不法分子就会因为这一点,诈伤或者制造造作伤来骗取伤情鉴定结论。诈伤和造作伤的定义不同,我们来分别讲述。

  丁某在被他人殴打了头面部以后,到法医门诊称自己的视力严重下降。视力或听力下降到一定程度可以构成轻伤,下降严重可以构成重伤。但是视力和听力只有当事人自己才知道,若他自己能看见说看不见,怎么辨别他说的是真话还是假话呢?这种情况就称之为诈伤。为了解决这些当事人可以主观控制结果的伤情鉴定问题,法医也有很多办法。法医对丁某进行了“伪盲实验”,确定了丁某视力正常,从而对其“伤情”不予认定。法医可以通过一些人工的实验法(比如伪盲实验)和一些先进仪器的检测(VEP、ABR)发现伤者是否存在诈伤的情况,从而保证法医学伤情鉴定的客观公正。

  造作伤就是指伤者在纠纷后,自己制作假伤,从而嫁祸给对方当事人的手段。这种手段很恶劣,一旦被公安机关掌握证据后,会追究伪证的刑事责任。但是在大额赔偿款的诱惑下,造作伤也屡见不鲜。

  律师曹某和别人因为欠账还钱的问题发生了纠纷,被对方用扳手砸伤了头,当时鲜血直流。110出警后,让曹某先去医院救治,然后再到派出所接受询问。曹某独自前往医院后,于当天下午来到派出所,接受询问并提出伤情鉴定申请。法医在检验曹某头部伤情的时候,发现他的头部有一处3厘米长的钝器创口,这一处创口的尾部延伸有一条8厘米长的锐器创口,依据“轻标”,头部钝器创口达6厘米或锐器创口达8厘米构成轻伤。但本案中,一把扳手可以形成一个钝、锐参半的创口吗?一把扳手能在头上打出一条11厘米长的创口吗?显然不行。所以这一起案件,应该是一起造作伤。经查,作为律师的曹某,因熟知伤情鉴定标准,所以他在去医院后,花钱贿赂了医生,让医生用手术刀把他头部原来存在的创口延伸了8厘米,达到了轻伤标准。未曾想,他的这个小伎俩被法医轻易识破。曹某虽然被人打了,但是他做假伤的行为也触犯了法律,他和接受贿赂的医生都受到了应有的刑事处罚。

  总之,法医临床学相比于法医学其他分支,要简单许多,但是却要承担更大的责任。伤情鉴定直接关系到纠纷双方当事人的直接利益,很多群众由于对法医学知识的不了解或者其他原因,而对法医存有很多误解。如上文所述的周某,如果5年前他在一次偶然摔跤时导致腰椎骨折,因为没有及时就医而没有发现,所以当法医判定他的腰椎骨折是陈旧性骨折时,他一定会认为法医在包庇。所以,法医也会因此而背负骂名。

  看完本节,读者应该更加了解法医临床学的知识了,也会了解一些纠纷当事人猜疑、误解法医的原因。对于网络盛传的谣言,大家以后应该保持头脑清醒,不传谣、不信谣。相信我们的社会,正义总是主流。

  刑侦实录

  “什么?你们怀疑是赵壮?”丁局长靠在椅背上,摸着下巴上的胡茬,说,“如果毛俊只是赵壮后面的一个马仔,赵壮又为什么要杀人呢?”

  专案指挥部里的人少了许多,大家都去办理其他案件了,只有王鹏带着几个侦查员坐在会议室里。

  “这条线索是王法医去做伤情鉴定的时候摸上来的。”王鹏说,“昨天中午,王法医反馈给我们这一条信息后,我们就立即组织力量进行了调查,尤其是这个叫赵壮的男子。经过我们的调查,发现在毛俊被击昏迷之前10分钟,赵壮发短信给毛俊,内容是在案发地点集结。之后就有人发现了毛俊在那里处于昏迷状态,所以赵壮有重大犯罪嫌疑。”

  “那你们怎么没有抓人呢?”丁局长说。

  王鹏说:“这也是今天刚刚摸到的信息。而且有线人称,平时经常在街上乱逛的赵壮,也已经有两天没有见到他人了。最后见到他,是在4月9日下午5点多,他说晚上要请客吃饭。我们现在还不敢打草惊蛇,正在对相关区域进行搜索,以期待发现赵壮的行踪。”

  “4月9日也是他约见毛俊的时间。”丁局长说,“毛俊是中午左右被伤害的,赵壮下午出现后,就再没出现,会不会是跑路了?”

  王鹏接着说:“另外,我们在调查毛俊手机短信的时候,发现赵壮给他发短信的内容很蹊跷,说什么集结,所以引起了注意。现在根据我们掌握的调查情况,赵壮很有可能掌握着一个犯罪团伙。”

  “是吗?”丁局长眼睛亮了一下,“什么犯罪团伙?”

  “有证据表明,市郊区存在一个由未成年人组成的盗窃、抢夺团伙。”王鹏说,“我现在已经调动城区刑警中队对这个团伙进行深入调查了。根据目前调查的情况,涉足的失足少年,可能多达十余名。这个犯罪团伙的首领,就是赵壮。他操纵这些失足少年进行犯罪活动,一旦这些少年被抓,因为年龄原因,盗窃也不能进行刑事处罚。赵壮坐享其成,并且将部分赃款进行分配,促进这些少年的犯罪欲望。”

  “太可恶了。”丁局长咬牙砸了一下桌子。

  “我们正在秘密侦查取证,争取一网打掉这个犯罪团伙。”王鹏说,“尤其是现在团伙首领可能犯了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的罪名。重伤一级,可是重罪了,擒贼先擒王,赵壮归案了,这个团伙也就会消失了。”

  “好,尽快把赵壮捉拿归案。”丁局长说,“对了,王小美呢?”

  话刚落音,桌上的手机铃声突然响了起来。王鹏一把抓起,随即脸上变了颜色。

  “怎么了?”丁局长看出了王鹏表情的变化。

  王鹏挂断电话,懵懵地说:“王法医打来的,说他们刚才出勘的一起非正常死亡事件,死者是赵壮。”

  “什么?”丁局长几乎跳了起来,“怎么一查到一个人就被打成植物人,再查到一个人,就死了?这事儿能没有蹊跷吗?王小美说得对,几个巧合在一起就一定不是巧合了!调集原专案组成员回来,我们等法医的尸检结果,确定下一步工作。这个案子要跟到底,看看到底幕后有没有黑手!”

  法医有一项日常工作就是出勘非正常死亡案件的现场。这一天王小美也是像往常一样,接到一个110指挥中心的电话,就拿起勘查箱,和丁全民、赵伟、杨光一起赶赴位于市郊一处出租屋的现场。

  根据房东的描述,死者是一个月前刚刚租住在这里的。因为总是有一些痞子样的小孩子在这里逗留,所以房东早就想把租房子的这个胖子给赶走了。果然,房东的不祥之兆很快就应验了,这个该死的胖子,居然死在这里了,这让房子以后还怎么租得出去啊!

  “你租房子的时候,不问房客要身份证抵押的吗?”派出所民警皱皱眉头。

  房东一脸委屈:“他说他的身份证丢了,正在补办,要三个月,说是三个月后一定会把身份证复印件给我。我租房子时,也没想那么多啊。”

  可见,这个房东对于这个死了的房客毫无所知。在听见说有很多小痞子在这里逗留时,王小美的心头也涌起了一丝不祥之兆。而且,这丝不祥之兆在半个小时后得到印证了。

  在派出所的协助下,王小美对出租房进行了现场勘查。现场是个对开两居室,中间是客厅的平房结构。东西两个卧室虽然很凌乱,但是并没有打斗的痕迹。只能说明主人很邋遢,并没有发现什么不平静的迹象。显然,东间卧室是死者的住处,而西间卧室是常常有小痞子逗留的地方。

  “是你最先发现的吗?”王小美看着客厅中央躺着的尸体问房东。

  房东做出一副恶心状,说:“不知道啊,我来的时候,房门大开。不知道是不是那些小痞子发现了就跑了,没人报警吧。”

  “尸僵已经缓解,说明死者死亡48小时以上了。”赵伟说,“今天是12日,那么他是10号早晨之前就死亡了。”

  “确实。”王小美说,“都死了两天多了,按理说应该有人发现了呀。除非这是个犯罪团伙,其他成员看见有人死了,作鸟兽散,没人报警罢了。”

  “那幸亏我今天来一下,不然等人都臭了就完蛋了。”房东说,“真倒霉,麻烦你们赶紧把尸体弄走吧。”

  王小美没有搭话,指着地上的尸体说:“尸体处于一种强制状态。虽然现在已经尸僵缓解了,但是因为尸体没有被触动的关系,一直保持着尸僵前形成的姿态。这个姿态是一种角弓反张的姿态,很不正常,就像是抽搐着死亡一样。”

  “一桌酒菜啊。”杨光指了指一张小方桌上几个盘子里已经变色的食物,说,“这个人生活条件还真不错啊。”

  “会不会是心源性猝死啊?”赵伟说,“很多心源性猝死的人,生前都会有挣扎,有抽搐,所以被发现时候的姿态也是这样。”

  “可是,心源性猝死,不会呕吐啊。”王小美蹲下来,扭转了一下尸体的脑袋,看见嘴角有清晰可见的呕吐物的流注痕迹。尸体的脑后也有一摊呕吐物。

  “是啊,抽搐和呕吐并存,会是什么死因呢?”赵伟说,“从尸表看,还有窒息征象呢!”

  “中毒。”王小美说,“法医毒理学的理论,毒鼠强中毒,就会出现严重的抽搐和呕吐。而抽搐会导致死者的呼吸功能迅速衰竭,从而死亡。”

  “明白了。”杨光说,“桌子上就一个酒杯、一双筷子、一个碗,说明他一个人在吃东西。吃得这么丰盛,从行为分析学角度看,他应该是在给自己送行吧。自杀的可能性大吧?”

  王小美没吱声,在现场走了一圈,又去厨房打开了碗橱,对碗碟进行逐一查看。

  “你们拿几个物证袋来,把这几个碗碟、酒杯送去DNA实验室。”王小美说。

  “为什么啊?”赵伟想了一会,不解,于是跟在王小美身后问道。

  王小美此时正在初步检查尸体的衣着,并且从死者裤兜里拿出一个钱包,钱包里有死者的身份证。“呀!他有身份证啊!那他就是骗子!他有身份证还不给我!”房东叫道。

  王小美没有回答房东,因为她正死死地盯着身份证,身边的法医和技术员们也都是一样的表情。

  身份证上印着:赵壮。

  Chapter20法医毒理学

  说到法医工作环境的艰苦时,有一个例子:无论现场多血腥或者尸体有多臭,法医都不能戴口罩来遮挡异味,因为法医要从尸体散发出的气味中,分辨死者是否死于中毒。

  之前老秦说过,中毒作为常见死因之一,举足轻重。除了可以作为死因以外,某些毒物导致的中毒也可以提示案件性质。比如一个死者死于缢死,尸体全身并没有发现约束伤和抵抗伤,那么他是否就是自己上吊导致死亡,而不是别人强行将其挂在绳索上缢死的呢?这就需要法医进行一个常规的毒物排除,防止是凶手给死者下了安眠药,待其昏睡之际,将其吊死。可见,排除死者是否中毒的情况的鉴定在一起案件的侦查,以及案件的定性中,尤为重要。

  随着科技的发展,公安机关已经掌握了很多种毒物化验的方法,也拥有很多可以检出毒物的先进仪器。所以现在的法医,已经告别了“狗鼻子”的时代,不用再去靠嗅觉判断死者是否死于中毒了。化验部门虽能检出毒物,但必须要有个检测方向。世间有千万种毒物,死者究竟死于哪一种,要检测出来没那么简单。为了给化验部门提供检测方向,法医必须要能够通过尸检来初步判断死者是否死于中毒,以及可能是属于哪种毒物中毒。

  主要研究以自杀、他杀为目的和意外、灾害事故引起中毒的一门学科就叫做法医毒理学。研究的内容是常见毒物的性状、中毒原因、中毒途径、毒理作用、中毒症状、中毒量和致死量,中毒所致的组织病理学变化等。每一种毒物,上述方面的问题不尽相同。

  毒物种类繁多,但目前还没有一个完善的分类方法。法医在实战中,常常遇见的毒物主要有:腐蚀性毒物、金属毒物、脑脊髓功能障碍性毒物、呼吸功能障碍性毒物、农药、杀鼠剂、有毒动植物和细菌、真菌性毒素。

  毒物可以通过多种途径进入人体,比如经消化道吸收、经呼吸道吸收、经皮肤黏膜吸收或经注射入血液吸收。每种毒物是如何被机体吸收的,要根据具体的现场和尸检情况来判断,有的时候也需要根据具体毒物的性质来决定。比如蛇毒,如果人体的消化道内没有溃疡或没有破碎,那么即便是喝入人体,也不会被吸收。这就是电视剧里,为什么能够用嘴去把蛇毒给吸出来的原因。

  毒物进入人体之后,根据其性质不同,对人体造成的损害也不同。最常见的损害是细胞损伤。毒物可以作用于全身各种器官和组织,导致细胞代谢的异常或停止,最终细胞坏死,直接导致组织器官功能丧失,从而使机体死亡。其次,还有炎症反应、血液循环障碍因素等。最后,特别值得注意的是一些慢性毒药,可以导致癌症及导致细胞突变和畸形。

  那么,究竟要多少毒物才能致人死亡呢?这就是涉及中毒量和致死量的问题了。凡能使机体发生中毒症状的最小剂量叫作中毒量;凡能导致机体死亡的最小剂量叫作致死量。每种毒物的致死量是不同的,因为个体差异的存在,所以致死量的毒物也并不一定能导致机体死亡。比如某种毒物的致死量是1克,那么并不是说明所有的人服用了1克该毒物都会死亡。但是法医检验尸体时,如果可以排除损伤、窒息和疾病,体内毒物已经达到了该毒物的致死量,法医就可以下达死者死于该种毒物中毒的结论。法医在实战工作中,最常遇见的就是服毒自杀的非正常死亡事件,也

  经常遇见投毒杀人的案例。另外,在一些意外、灾害事故中,或者在非法行医、环境污染的个案中,也会遇到中毒的事件。

  每一类毒物导致人体死亡,都会出现不尽相同的尸体现象。法医在利用尸体现象初步判断中毒的案件中,首先需要侦查员对死者的死亡过程进行全面的调查,再结合尸检情况,为毒物化验人员指明化验方向。

  比如,法医在尸体检验中,发现尸体的瞳孔缩小成针尖状,肺脏有明显水肿,胃内容物可以嗅见有农药味。现场勘查时,发现死者身边有呕吐物。同时,侦查部门调查得知,死者在喝了一瓶不明液体后,立即出现了抽搐、昏迷的症状,并且迅速死亡。根据这些,法医应该考虑死者死于有机磷类农药中毒。再比如,法医在对尸体进行检验时,发现死者指甲青紫,仿佛有窒息征象,血液呈暗褐色流动性,多器官血管扩张,有点状出血。结合调查,死者死亡前,有面部潮红、烦躁不安、头痛、出汗等症状,法医则会分析认为死者系呼吸功能障碍性毒物——亚硝酸盐导致的中毒。

  当然,法医不能仅靠尸体现象来判断,法医组织病理学也可以帮助法医明确死者内脏器官的损害状况,从而判断死者可能死于何种毒物中毒。

  所以,在疑似中毒案件的办理中,要求法医不仅仅要对每一种毒物的特殊病理现象了如指掌,还必须要全面掌握死者死亡前状态的调查情况以及死者死亡过程的调查情况。另外,法医对该类案件的现场勘查工作也必须认真细致。

  在法医到达现场后,首先要确认死者是否已经死亡,如果没有死亡,必须采取相应的急救措施。如果死者已经死亡,首先应该对尸体的位置、姿态以及衣着进行全面检验。另外,在尸体周围可能存在的药瓶、药水、药粉、呕吐物或排泄物要做到第一时间收集。因为这些物件上可能保存有对案件侦破有关键作用的痕迹物证。另外,如果现场封闭,疑似自杀的案件,要注意在现场收集遗书、信件、日记等物件,并且要对周围可能存在的毒物来源进行查找。

  【案例】某女子和丈夫吵架后,在娘家里服农药自杀。死者家属对死因不服,认为是其丈夫将其杀死。法医在现场勘查的时候,发现死者身边有一个农药瓶,从该农药瓶上只提取到了她自己的指纹。另外,在现场发现了一个存放农药的柜子,而这瓶农药就是从柜子里取出来的。死者丈夫肯定不知道存放农药的柜子所在,加之农药瓶上只有死者的痕迹物证,说明这是一起自杀案件。

  说到这里,就有读者要问:法医如何确认死者是自己服农药自杀的,还是被别人灌服的呢?

  其实这个问题很简单。如果要让一个清醒的人喝下毒药,那么必须要对其进行约束,防止其抵抗,这样就会在尸体上留下抵抗伤和约束伤。如果强行把毒药灌进死者的嘴里,死者的口腔黏膜势必会因为反抗而出现损伤。药物进入口腔后,不会顺畅地进入消化道,而会有部分灌入呼吸道,这样就会引起死者的剧烈呛咳,而在气管、口鼻腔里形成大量泡沫。如果是让一个昏迷的人喝下毒药就更难了,失去了意识的人,很难有吞咽动作,同样也会引起剧烈的呛咳。而且,让一个人昏迷,必须要用到另一种致昏迷的毒药(也可以检验出来),或者打击其头部(可以发现损伤)。

  但如果骗服无色无味的毒药杀人的话,法医则不能在尸体检验方面予以区分了,必须结合现场勘查以及对死者生前状况的调查来进行判断。

  法医在常规尸检的过程中,都会常规采取尸体的心血、胃内容和部分肝脏,为的就是对死者有无中毒进行常规排查,所以法医毒理学所涉及的内容是法医学分析的一个必须考虑的内容,十分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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